(2015)白民立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温德武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立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温德武,男,汉族,现住大安市。上诉人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舍民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理由为本案是确认双方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另案(2014)大舍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裁定诉讼的是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两案不能混同。上诉人不属于重复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诉状中,载明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土地补偿款,与另案(2014)大舍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裁定诉讼请求相同。上诉人属于重复起诉。本案中涉及土地目前使用权不清,需依法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确定权属。在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前,本案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栾凤林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吴金研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姜孟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