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甲、高某某乙、王某某、白某某与被告康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林高某某甲,高竹英高某某乙,王成林王某某,白利平白某某,康毅康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322号原告高树林高某某甲,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横山镇九川府村。原告高竹英高某某乙,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横山镇九川府村。原告王成林王某某,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韩岔乡白岔村。原告白利平白某某,女,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韩岔乡白岔村。被告康毅康某,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横山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林高某某甲、高竹英高某某乙、王成林王某某、白利平白某某与被告康毅康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树林高某某甲、高竹英高某某乙、王成林王某某、白利平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免收550元,实际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战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晨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