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郑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含刑初字第00075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含山县清溪镇天翔铸造厂负责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含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辩护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过雪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江益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郑某甲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价税总额5%至11%“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豆正玲(含山县聚源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含山县海盟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另行处理)从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市荣阳钢铁有限公司、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含山县聚源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含山县海盟商贸有限公司、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巢湖销售分公司,为自己参与经营的含山县清溪镇天翔铸造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价税合计8140022.69元,税额1182738.32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税务部门认证并抵扣税款。郑某甲累计支付豆正玲“开票费”839449.13元。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郑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乙、许某、班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情况统计表、税务登记证、记帐凭证、收据、增值税申报表、银行交易记录、记帐簿、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郑某甲有18份(税款350586.45元)是与豆正玲之间真实的货物交易;2、本案的发生与目前增值税发票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有关系;3、自首;4、初犯且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第1点辩护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第2点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第3、4点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二、被告人郑某甲非法所得343288.19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科平代理审判员 杨吉磊人民陪审员 熊月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翠平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