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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丁某。原告张某甲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艳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4月,原、被告经网络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被告丁某,男”身份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艳丽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余秀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