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街五眼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广州市龙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荣春,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街五眼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龙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荣春,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周芳,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蓉,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街五眼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莫志华,职务社长。委托代理人:张学仪,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圣玮,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龙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廖志成。上诉人易荣春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3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易荣春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步东村302号,该住所地属佛山市南海区,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街五眼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起诉要求判令上诉人易荣春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龙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交付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广佛路以北、滘口西南地段“龙湾广场”房地产项目A栋商住本分面积的房产,并协助被上诉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此,本案纠纷涉及到不动产的处理,为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