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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魏新平诉被告王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新平,王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魏新平,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符明理,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伟,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新平诉被告王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洪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姚 洁审判员 李胜利审判员 梁中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