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刘国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新,刘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214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新,农民。被执行人刘国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新与被执行人刘国成(2014)蓟民初字第33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3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审 判 员 田玉全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冠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