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韩立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民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代表人:于洋。委托代理人:高庆玉。委托代理人:高冲。被执行人:韩立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阚辉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林宝东,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15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出具保留债权申请书,申请保留债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玉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