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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新峰与车新胜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峰,车新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吴新峰被执行人:车新胜申请执行人吴新峰与被执行人车新胜因其他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3)荥民二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车新胜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振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