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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庆平与丘添发、赖冬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庆平,丘添发,赖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062-1号申请执行人朱庆平,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丘添发,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赖冬英,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庆平与被执行人丘添发、赖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丘添发、赖冬英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丘添发已提出辞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丘添发、赖冬英的银行存款45万元;二、查封被执行人丘添发、赖冬英价值相当于45万元的财产。三、冻结被执行人丘添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扣划其住房公积金存款(限冻结、扣45万元);四、查封(扣留)被执行人丘添发的各项辞职补助金(限查封4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东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清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