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蔡士亮与刘万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士亮,刘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蔡士亮。被告刘万军,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士亮与被告刘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处于被监禁状态,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林 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汤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