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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蔡士亮与刘万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士亮,刘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蔡士亮。被告刘万军,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士亮与被告刘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处于被监禁状态,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林 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汤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