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艳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艳霞,高士玮,王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申艳霞,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士玮,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嘉美,女,199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申艳霞与被执行人高士玮、王嘉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