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爱民与王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民,王书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C}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陈爱民,男,1979年4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学方,浚县浚州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书祥,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原告陈爱民与被告王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爱民的委托代理人王学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书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爱民提交的身份证信息显示其身份号码为410621197004084057,原告方未向法庭提交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身份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上的主体为同一主体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陈爱民提交的起诉状上原告的身份信息与其提交的身份证上显示的身份信息不一致,被告王书祥又未到庭,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爱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胜利人民陪审员 李素娣人民陪审员 孙瑞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彦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