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莉与被执行人陈辉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陈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141-1号申请执行人张莉,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陈辉民,山丹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莉与被执行人陈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辉民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查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毛积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