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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顾建国与上海鹏能物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顾建国。被告上海鹏能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治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国诉被告上海鹏能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建国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