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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民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与黎定秀、张孝位、达县薛华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黎定秀,张孝位,达县薛华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达州公司)。负责人赵劲栋,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肖素,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定秀,女,生于1949年1月29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郑钦波,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孝位,男,生于1966年11月1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县薛华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薛华运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德飞,公司经理。上诉人平安财保达州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4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安财保达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肖素,被上诉人黎定秀的委托代理人郑钦波,被上诉人张孝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致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40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程瑜审判员  邓君审判员  钟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