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汕头市杰华经贸有限公司与杜咏群、蓝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杰华经贸有限公司,杜咏群,蓝惠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88号原告汕头市杰华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婉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铤,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咏群。被告蓝惠君。委托代理人杜咏群(即本案被告杜咏群),系被告蓝惠君丈夫。原告汕头市杰华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咏群、蓝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洛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汕头市杰华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铤,被告杜咏群、被告蓝惠君的委托代理人杜咏群(即本案被告杜咏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汕头市杰华经贸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酒类产品批发商,被告杜咏群系原汕头市玖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组建者,原告为获得被告杜咏群所组建的经营场所啤酒供应权,同意被告杜咏群提出借款200000元用于组建经营场所周转之用的请求,并于2009年6月30日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杜咏群,而被告杜咏群则开具借款单据。此后被告杜咏群一直没有归还借款。被告蓝惠君与被告杜咏群系夫妻关系,被告蓝惠君依法应对被告杜咏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1、判令被告杜咏群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蓝惠君对被告杜咏群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汕头市杰华经贸有限公司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查询表2份,证明二被告主体资格;3、借款单1份,证明被告杜咏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4、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2份,证明二被告夫妻关系。被告杜咏群、蓝惠君辩称,被告杜咏群是汕头市玖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组建者,该笔借款是原告借给汕头市玖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被告杜咏群只是经手人,不应该由被告杜咏群来还款,应该由汕头市玖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还款。被告杜咏群没有提供证据。被告蓝惠君没有提供证据。本院查明,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杜咏群、蓝惠君均没有异议,予以采信。综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被告杜咏群与被告蓝惠君系夫妻关系。被告杜咏群于2009年6月30日向原告汕头市杰华经贸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由被告杜咏群出具借款单并签名确认交原告收执。此后,被告杜咏群没有还款,至今尚欠原告汕头市杰华经贸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杜咏群尚欠原告汕头市杰华经贸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认定。现原告汕头市杰华经贸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杜咏群付还原告借款200000元,请求合法,依法应予支持。至于原告汕头市杰华经贸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杜咏群支付利息问题,因原、被告对借款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被告杜咏群应付还原告汕头市杰华经贸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款的利息。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杜咏群、蓝惠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债务应认定为被告杜咏群、蓝惠君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现原告汕头市杰华经贸有限公司请求被告蓝惠君对被告杜咏群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成立,请求合法,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辨称该笔借款系原告汕头市杰华经贸有限公司借给汕头市玖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应由被告杜咏群付还的意见,因该借条上没有加盖该公司印章,被告杜咏群也没有相应的依据予以佐证,且为原告汕头市杰华经贸有限公司所否认,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咏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杰华经贸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并以该款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被告蓝惠君应对被告杜咏群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杜咏群、蓝惠君承担,被告杜咏群、蓝惠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2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洛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收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