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三源塑胶轻工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明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林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三源塑胶轻工有限公司,泉州市明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林友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064号原告泉州市三源塑胶轻工有限公司,住泉州市惠安县。法定代表人王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周城,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蓉蓉,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泉州市明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吴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林友志,男,194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三源塑胶轻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明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林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三源塑胶轻工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三源塑胶轻工有���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三源塑胶轻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泉州市三源塑胶轻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