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桂芳与王敏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工人,住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005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白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