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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与被告湖北金威制桶有限公司、孝感金威制桶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湖北金威制桶有限公司,孝感金威制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龙兴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金威制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卫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孝感金威制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卫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与被告湖北金威制桶有限公司、孝感金威制桶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40元,减半收取4320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共计6740元,由原告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承担。审判长  贾丽丽审判员  易 萍审判员  韩 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晓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