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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国胜与吴志珠、黄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胜,吴志珠,黄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胜,无业。被执行人吴志珠。被执行人黄杰,中国银行职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五终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五终第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五终第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