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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翠与姚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刘翠,农民。被执行人姚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翠与被执行人姚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8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姚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林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