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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吴涛申请执行刑文杰、谢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涛,邢文杰,谢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17号申请人吴涛,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邢文杰,男,1983年8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玉凤,女,1953年4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吴涛申请执行邢文杰、谢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而申请人又提出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