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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民初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白竣仁与潘解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竣仁,潘解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昆民初字第2639号原告白竣仁。委托代理人高锋,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解秋。原告白竣仁与被告潘解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被告潘解秋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竣仁的委托代理人高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解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竣仁诉称:2014年5月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45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5月4日至2014年5月20日止。当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被告45万元。现被告未能依约还款,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本金4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6%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潘解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4日,原、被告及保证人昆山市春花纺织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借款金额45万元,借款利率为月利息6%,按月收息,利随本清;借款期限从2014年5月4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保证人昆山市春花纺织有限公司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被告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被告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被告应当承担违约金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在签订该协议的当天,原告通过兴业银行向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昆山石浦支行的账户汇款45万元。2014年8月8日,白竣仁与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白竣仁委托指派高锋律师就其与潘解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第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白竣仁向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30000元。上述事实有合同、网上转账受理单、发票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45万元,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照月利息6%计算,本院认为该标准过高并依法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5月4日起计算至2014年5月20日(共计16天)止即为4418.63元(450000元×4×5.6%÷365天×16天)。关于逾期利息,由于原、被告并无约定,原告主张按照月利息6%计算,本院认为该标准过高,故依法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5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关于保证责任,原告表示不在本案中主张是对其权利的处理,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关于律师费,由于被告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解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白竣仁本金45万元、利息4418.63元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潘解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白竣仁律师费3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32×××60。)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8600元,由被告潘解秋承担,由于该费用原告白竣仁已预交,被告潘解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白竣仁。如原告白竣仁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被告潘解秋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周方园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人民陪审员  陈菊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姜 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