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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桐乡市佳润织造有限公司与吴江勋业印花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佳润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勋业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274号原告桐乡市佳润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伟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建忠,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勋业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晓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孝忠,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屠骥同。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佳润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勋业印花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佳润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桐乡市佳润织造有限公司。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良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