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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义蓬伯驰五金商行与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义蓬伯驰五金商行,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665号原告杭州萧山义蓬伯驰五金商行。经营者陈月珍。委托代理人朱纪华,杭州市义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义蓬伯驰五金商行诉被告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义蓬伯驰五金商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萧山义蓬伯驰五金商行撤回对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免后收取895元,由杭州萧山义蓬伯驰五金商行负担。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童栎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