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国光与被执行人乔海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光,乔海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光。被执行人乔海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光与被执行人乔海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赵国光自愿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调解书书第一款中被执行人乔海永于2014年8月15日前给付赵国光欠款人民币17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初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