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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朱民初字第0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林子信用社与被告曲凤梅、徐景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林子信用社,曲凤梅,徐景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1964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林子信用社代表人张国辉,主任。被告曲凤梅被告徐景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林子信用社与被告曲凤梅、徐景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林子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