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坪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与余群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余群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坪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磊。委托代理人王乐军。被告余群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诉余群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群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撤回对被告余群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8元,由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承担。审判员 曹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