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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民再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荣英、靳一梅等与王乃月、阮永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荣英,靳一梅,单宁宁,单静云,单峥,王乃月,阮永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城民再字第00012号原审原告李荣英,农民。原审原告靳一梅,居民。原审原告单宁宁,学生。原审原告单静云,学生。原审原告单峥,学生。法定代理人靳一梅,系其母亲。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靳一梅,靳一梅,居民。原审被告王乃月。原审被告阮永兵,司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太湖路人民防空大楼裙楼2楼。负责人谢全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向阳,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审原告诉原审被告王乃月、阮永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宿城埠民初字第041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在对(2010)宿城埠民初字第0416号案件审判监督过程中,发现该案判决错误。本案经院长提交审委会研究讨论,依法决定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原审原告靳一梅等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靳一梅、原审被告王乃月、人寿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向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永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共同诉称,2010年7月1日,原告亲属单继松驾驶苏N×××××号轿车与被告阮永兵驾驶的苏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号:苏N×××××挂)相撞,导致单继松抢救无效死亡。另苏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号:苏N×××××挂)在被告人寿财保投保了交强险。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61567.89元、营养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误工费563元、护理费563元、丧葬费15833.5元、死亡赔偿金4110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7957.1元、车损47730元、鉴定费3000元,要求三被告赔偿合计353240.3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审被告王乃月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我的车辆投保了2个交强险,赔偿限额为244000元,法院少判了20000元,导致我向五原告多承担了6000元。并且原告的车辆损失中,判决的数额也大于鉴定的数额,应该减去。原审被告人寿财保公司辩称,对于原审认定的事故责任及保险情况无异议,原审未追加本案无责方苏N×××××号客车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不当。在本案中预留20000元给其他伤者,但至今未使用,我公司基于本案原审判决,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了20000院的30%的赔付责任,对此,请求法院在处理预留的20000元保险金时,对于我公司支付给王乃月的商业险数额,以及应向原告追偿的部分,从该预留的20000元中一并扣除。经审查查明,2010年7月1日14时50分,在苏x**线与宿城区某路T型交叉路口处,原告亲属单继松驾驶苏N×××××号轿车由西向北转弯时,与被告阮永兵驾驶由北向南直行的苏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号:苏N×××××挂)相撞后,苏N×××××号轿车失控又撞到案外人张爱民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苏N×××××号大型普通客车,致使单继松、客车乘客黄素珍受伤,三车受损,后原告亲属单继松被送往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抢救,住院10天,支出医疗费58651.89元,并支出外购药费用2916元,后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1月5日,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宿公交认字(2010)第x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单继松负该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阮永兵负次要责任,案外人张爱民、黄素珍无责。因赔偿问题,原、被告协商未果,因而成讼。苏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号:苏N×××××挂)的车主为被告王乃月,该车在被告人寿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xx、yyyyyyyyyyyyyyyyyyyy)。被告阮永兵系被告王乃月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于其履行职务期间。五原告系单继松逝世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原告靳一梅系单继松之妻,原告单宁宁、单静云、单峥系单继松子女,单静云、单峥至事故发生时尚需抚养的年限分别为1年、6年;另原告李荣英系单继松母亲,由单继中、单继柏与单继松共同抚养,至事故发生时尚需抚养的年限为5年。2009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552元、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3153元。原告亲属单继松驾驶的苏N×××××号轿车,事故后经鉴定价格为37944元,修理价值为47330元。在再审审理中,原告认可该车辆并未修理,其残值已经由家属处置,同意按照鉴定价格计算财产损失,将车辆财产损失变更为37944元,被告王乃月、人寿财保公司表示同意。另查明,五原告于2011年2月25日,因此次交通事故将张爱民、宿迁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至本院,即(2011)宿城埠民初字第0159号。经本院组织调解,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五原告10600元。本院认为,五原告亲属单继松因交通事故受伤、亡故、财产遭受损失,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车损、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用药明细清单、住院病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公安机关的户籍信息证明、单继松的房产证、车损鉴证结论书、车损鉴证清单、鉴定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对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户口性质计算死亡赔偿金并参照此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等,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根据上述计算原则,得出抚养费为63572.8元。综上,本院确认五原告因亲属单继松遭遇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61567.89元、营养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误工费563元、护理费563元、丧葬费15833.5元、死亡赔偿金计474612.8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63572.8元)、车损37944元、车损鉴定费800元、死因鉴定费3000元,合计594364.19元。五原告的上述损失,首先由被告人寿财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244000元,在(2011)宿城埠民初字第0159号案件中,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赔偿五原告的12100元,亦应在本案中予以扣除,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由被告王乃月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01479.26元,而被告阮永兵因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错误部分应予以纠正,因被告人寿财保公司在原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向原告赔偿224000元,该款项应予以扣减。对于被告王乃月超过本判决数额,支付给原告的部分,五原告同意从本次判决中应得赔偿款中支付给王乃月。被告人寿财保公司辩称应将其对被告王乃月商业险理赔案件以及欲向原告追偿保险金的案件一并在本案处理,因本案系对原审案件的再审,对超出原审案件范围的部分,因调解不成,本案再审程序中不做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244000元,已赔偿224000元,仍应赔偿20000元。二、被告王乃月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101479.26元,已赔偿114045.05元,原告应退回12565.79元(从本判决第一项中拨付被告)。三、被告阮永兵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第一二两项,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7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乃月负担1750元(已在原审支付1000元),由五原告负担7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雪芹审判员  梁苏林审判员  丁桂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肖肖第7页/共7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