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与被告榆林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榆林市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887号原告何某。被告榆林市某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系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榆林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2012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的项目经理郑某签订的惠兴民供水二期榆水管线工程N2标段施工合同,施工地点位于府谷县龙桥至深焉。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府谷县,应当由府谷县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故本案移送府谷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1820元,全部退还原告何某。审判员 李长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