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鲍广友、李晓与李慧明、刘朔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广友,李晓,李慧明,刘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鲍广友。申请执行人李晓。被执行人李慧明。被执行人刘朔,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爱英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