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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鲍广友、李晓与李慧明、刘朔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广友,李晓,李慧明,刘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鲍广友。申请执行人李晓。被执行人李慧明。被执行人刘朔,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爱英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