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3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晶与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538号原告李晶,学生。委托代理人付义兰,无职业。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丽湖温泉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王建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与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晶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晶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晨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