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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执字第1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朝晖与李功明、杨万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1329-1号申请执行人杨朝晖。被执行人李功明。被执行人杨万俊。本院在执行杨朝晖诉李功明、杨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张法执字第13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何会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