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安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安民初字第74号原告:许某某,女,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莫某某,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4月20日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前我已经明确告诉被告,我与被告登记结婚时已经有身孕一个多月,胎儿不是被告的,当时被告说不介意。婚后感情一般。我于2012年11月8日生育儿子莫文杰。在平常生活中,被告有暴力倾向,经常无缘无故殴打我和儿子莫文杰,婚后被告共无缘无故殴打我二十多次。夫妻之间性格不合,从而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冷淡。因无法忍受被告在日常生活中的暴力行为,2013年我起诉到廉江市人民法院安铺人民法庭,要求与被告离婚,廉江市人民法院安铺人民法庭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案卷号:(2013)湛廉法安民初字第51号。后来经廉江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调解,被告当面向我认错,发誓痛改前非,不再打骂我和儿子莫文杰,我听后接受他的认错,当时撤销了离婚诉讼。撤销了离婚诉讼后,被告不但没有痛改前非,反而变本加厉打骂我和儿子莫文杰,有两次我被殴打后报警,警察到现场后只是劝解。被告长年累月的殴打我,导致我现在伤痕累累,到医院检查出身体有多处伤痕。近半年来,我没有回家与他一起生活,夫妻分居长达半年,我们之间极少联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我请求法院准予我们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原告许某某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均有原件核对):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20日登记结婚。2、《(原告)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3、《(2013)湛廉法安民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起诉离婚,后因双方和好,原告撤诉。被告莫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被告莫某某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均有原件核对):1、《(被告)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2、《计划生育服务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6日生育儿子莫文杰。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无异议,对《计划生育服务证》记载儿子是被告所生的事实有异议。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17日经人介绍谈婚后,于2012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13年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后因双方和好,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湛廉法安民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2015年4月1日,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夫妻分居长达半年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诉称被告有家庭暴力、夫妻分居长达半年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原告的请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海云人民陪审员 陈志一人民陪审员 张煜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詹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