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一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艾发开与周专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专政,艾发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一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专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发开。委托代理人邹新华,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街和,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专政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4)余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专政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回上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专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00元,减半收取6450元,由上诉人周专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才审 判 员 汪福庚代理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蒋慧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