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方某与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716号原告:方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杨孝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爱萍,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区。原告方某与被告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建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爱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甲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某诉称:××××年××月原、被告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儿章某乙,××××年××月生育儿子章某丙。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后期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且被告使用暴力,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确认孩子抚养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章某甲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方某与章某甲于××××年××月相识恋爱,××××年××月在池州市贵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儿章某乙,××××年××月生育儿子章某丙。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后期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一般。现方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诉请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是由于双方缺少交流和沟通造成的,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体谅对方,增强家庭观念,加强夫妻间感情交流,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方某与被告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余秀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