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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晓玲与徐德发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玲,徐德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玲,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徐德发,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执行人张晓玲与被执行人徐德发离婚纠纷一案,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制作的(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1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晓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徐德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0000元,未执行标的100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德发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1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程爱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延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