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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买玉俊诉田治财、李宗海返还原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玉俊,田治财,李宗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民初字第615号原告买玉俊,男,生于1972年10月24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委托代理人马汉云,同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田治财,男,生于1977年3月8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李宗海,男,生于1975年2月25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原告买玉俊诉被告田治财、李宗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买玉俊的代理人马汉云、被告李宗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治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买玉俊诉称,原告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小轿车1辆。2015年2月15日,因原告欠其钱不还,二被告强行将原告的车拖走据为己有。无奈,原告又到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故原告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小轿车及车内存放的笔记本电脑1台、照相机1部等物品,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李宗海辩称,因为原告欠田治财的钱不还,其与田治财一起扣了原告的车是事实,车内有什么东西不清楚。如果原告还了钱就给原告还车,否则不予返还。扣车是双方约定好的,所以扣车不违法。对于所谓的损失不认可。被告田治财缺席当庭未作答辩,但在庭审后认可原告车中有笔记本电脑1台、照相机1部的事实。原告出示的证据有:1、车辆行驶证、抵押贷款合同各1份,证明小轿车属于原告买玉俊所有的事实;2、银联汽车租赁合同书1份,证明原告从2015年2月18日起以每天550元的租金租赁银联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的汽车的事实。被告李宗海质证认为,对第1组证据无异议,对第2组证据不发表意见,原告租不租车与其无关。被告李宗海出示借条1张,证明原告借款时用本案车辆作为抵押的事实。原告代理人质证认为,该借条不是原告买玉俊本人书写,抵押内容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借条中写的是“买玉俊扣押”而不是“田治财扣押”。本院作如下认证:1、车辆行驶证、抵押贷款合同各1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2、银联汽车租赁合同书1份,能够证明租车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3、借条1张,系原告给被告田治财出具的借条,借条中记载:“如果按期不还着,买玉俊愿意扣押他的车辆”。虽然该约定内容不是十分清晰,但根据一般生活常识推断表达的真实意思应当为买玉俊以车为抵押的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对于车牌号的笔迹明显与其它笔迹不同,应系后添加的内容,该瑕疵部分不影响借条的主合同内容——借款事实的效力。经审理查明,原告买玉俊曾于2014年借了被告田治财的借款,由于原告买玉俊没有按时偿还,被告田治财、李宗海于2015年2月15日在银川某宾馆内将原告所有的小型客车(车内有笔记本电脑1台、照相机1部)扣押,故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扣押。本案原、被告因债务发生纠纷,被告为了索债而将原告所有的车辆予以扣押的行为属对原告合法财产的侵犯,被告占有原告的车辆无合法依据,应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车辆及车内物品的诉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基于双方的约定而扣押车辆,但抵押权的实现需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依法进行,被告李宗海提出依约定扣押车辆不违法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虽然提交了租赁合同书,但是合同中对还车时间没有记载,不能证明原告支出的实际租金数额,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缺乏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田治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和缺席的诉讼风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治财、李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小型客车及笔记本电脑1台、照相机1部返还原告买玉俊;二、驳回原告买玉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田治财、李宗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士弟代理审判员  马 朝代理审判员  海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戈辉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