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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曹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宋某某,男,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