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曹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宋某某,男,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