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炳恩诉被告葫芦岛市南票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1]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恩,葫芦岛市南票运输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83号原告王炳恩,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南票运输公司职工,现住XX。被告葫芦岛市南票运输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李淑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代宾,女,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公司出纳,现住XX。原告王炳恩诉被告葫芦岛市南票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南票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炳恩、被告南票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炳恩诉称,原告于2011年6月参加被告组织的全体党员开展命传统教育活动后从锦州返回南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先后住院治疗18天,原告妻子全程在医院护理,并由自已垫付医疗费用19,094.21元。2012年5月22日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伤害被单位认定为工伤,2013年10月17日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此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给付工伤待遇,但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5年4月7日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故来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复印费等共计22,054.21元。被告南票运输公司辩称,原告确系本公司员工,所诉交通事故也属实。本单位因资金问题一直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从2006年开始给员工缴纳医疗保险至2008年,后因没有资金也停缴。原告因工伤待遇问题曾多次找单位,都因没钱未给付。原告的具体赔偿数额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炳恩系被告南票运输公司员工,2011年6月10日王炳恩驾车,在从事单位安排的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本人及车内乘车人员受伤。王炳恩伤后先到南票矿区总医院救治后转入葫芦岛市中心医院治疗,共计住院17天,原告住院期间由妻子陈凤香护理,陈凤香也系被告单位员工,月工资收入为1,366.00元。2012年5月22日王炳恩被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10月17日王炳恩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玖级伤残。因工伤待遇问题原告曾多次与单位协商,终因被告无资金未给付。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南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超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由作出南劳仲字(2015)第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王炳恩不服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其工伤待遇款项。另查明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18,805.21元、伙食补助费850.00(50元/天×17天)元、护理费1,366.00元、交通费260.00元、复印费58.50元,以上费用总额为21,339.71元。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伤认定书、劳动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通知书、南票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裁决书、单位证明、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载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炳恩因工外出期间受伤,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的相关工伤待遇。被告因资金问题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伤、医疗等保险费用,则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应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住院期间,医嘱为二级护理,实际是由原告的妻子护理,护理人员误工费有单位出具的证明,应予采信。原告的医疗费、交通费、复印费有相应票据,且数额合理,被告也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可,由此确认原告因此次工伤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总额为21,339.71元,此款应由被告予以支付。原告应享受的一次伤残补助金,其自愿与单位协商解决并无不妥。关于仲裁时效是否超过的问题,被告单位未持否定意见且数年来一直承诺给予解决,应属原告有正当理由。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三十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葫芦岛市南票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炳恩工伤待遇款人民币21,339.71元。二、驳回原告王炳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葫芦岛市南票运输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素云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刘简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耿 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