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6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信燕与徐国波、许增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信燕,徐国波,许增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675-1号申请执行人张信燕。被执行人徐国波。被执行人许增娜。申请执行人��信燕与被执行人徐国波、许增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信燕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50万元(其中30万元享有第二抵押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许增娜名下的一处房产,扣除本院另案债权人实现第一抵押权后,余款为302392.15元,申请执行人张信燕领取了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徐国波名下的三处房产被本院另案查封(定海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中),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银行存款、其他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将被执行人徐国波、许增娜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因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6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