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亨元与刘尚红、永靖县曹家湾庄园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 执 行 人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通 知 书(2015)兰执字第153-1号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亨元与被执行人刘尚红、永靖县曹家湾庄园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尚红、永靖县曹家湾庄园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向处置组承办法官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一、自然人1、身份证(复印件)二、法人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单位公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