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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被告张萍、朱彦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张萍,朱彦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高维强,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晓波,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萍,女,汉族。被告朱彦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被告张萍、朱彦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以二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董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