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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袁贤友与彭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贤友,彭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袁贤友,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周渊,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蓉,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贤友诉被告彭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贤友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贤友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贤友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波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