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陆佩华与倪国良、王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佩华,倪国良,王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48号原告:陆佩华。委托代理人:汪建川,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国良。被告:王亚琴。原告陆佩华与被告倪国良、王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汪建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国良、王亚琴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佩华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倪国良自2010年初开始发生借款往来。2010年11月2日,原告丈夫张小弟银行汇款给被告倪国良借款300000元,2011年1月31日,原告现金借给被告倪国良130000元,2012年12月4日,原告通过银行卡转账借给被告倪国良800000元,合计借款123万元。2012年12月30日经对账,被告倪国良确认在2012年12月之前借款余额430000元。2012年12月被告倪国良又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承诺一个月归还,1000000元含利息20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倪国良催其还款,但其一直搪塞至今。另查,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倪国良借原告款理应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3万元;2、以123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至判决归还日止(2010年11月3日起,基数为300000元;2011年2月1日起,基数为130000;2012年12月5日起,基数为8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陆佩华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人口信息基本情况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各1份,证明:原告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张江支行通存通兑业务回单原件1份、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孙桥支行取款凭条打印件1份,证明:2010年11月2日,原告借款300000元给被告倪国良,2012年12月4日,原告通过银行卡卡转账的形式借款给被告倪国良800000元;3、借条原件2份,证明:2012年12月30日,被告倪国良确认结欠原告借款1430000元,实际借款本金为1230000元,另外200000元是利息。被告倪国良、王亚琴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于原告陆佩华在庭审中所举的证据1、2、3,证据本身真实、客观,本院依法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陆佩华陈述相一致,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告陆佩华与案外人张小弟系夫妻关系,被告倪国良、王亚琴系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原告与被告倪国良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本院经审查确认案涉借条的内容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倪国良收到了原告的借款,故被告倪国良应当按约及时返还原告借款。因被告倪国良、王亚琴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据此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230000元的诉讼主张,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偿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案涉借条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倪国良、王亚琴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国良、王亚琴结欠原告陆佩华借款本金12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陆佩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6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9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倪国良、王亚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鲁明强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俞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