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5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与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5678号原告李××,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被告张××,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