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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08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0847-1号申请执行人喻某,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一号07号。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喻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1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喻某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24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177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在银行、车辆和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账户,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015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人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