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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朱芷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负责人:盖伟,行长。被执行人朱芷萱,女,汉族,1987年6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峄执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芷萱所有的鲁D×××××号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朱芷萱已交清全部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扣押被执行人朱芷萱所有的鲁Dxxx**号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