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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袁月刚与张鑫、张文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月刚,张鑫,张文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765号原告袁月刚,男,汉族,系个体业者,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张鑫,男,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被告张文勇,男,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负责人郭明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月刚与被告张鑫、张文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莹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月刚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月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袁月刚承担。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翔云